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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实施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赋予其在辖区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会同县资规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执法权下沉基层后的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和改革评估等各项工作,保障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业务学习,定期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行政处罚权得到有效落实。2023年年底试点结束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经县政府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泗阳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泗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泗阳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县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权机关及职责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执法工作机制与经费保障

(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分管领导协调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县农业农村、资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查处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各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领域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予以保障。

三、执法程序

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领域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资规、编办、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集中精力,精心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力量配备。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并按时到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配齐执法装备,保障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县农业农村、资规、司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实施土地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活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